湖北省农业工程学会章程

发布者:nygcxh 浏览次数:2694 发布日期:2012/12/24 10:37:23

湖北省农业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湖北省农业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名称: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HBAE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湖北省农业工程学会是全省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类zuan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团结并组织广大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省农业工程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为会员和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现我省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执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与时俱进、密切合作”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湖北省民政厅和湖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华中农业大学,邮政编码为43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农业工程学科的学术交流,提高学术及科技水平,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科技管理经验,促进农业工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行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工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提高;

二、普及农业工程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和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广大农业工程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 开展农业工程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及部门的委托,承担和参与农业工程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设项目等的决策咨询、论证、评估,科学技术研发,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成果鉴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等服务工作;

四、组织编辑出版农业工程学术、科普报刊、书籍及其他文集、资料,组织制作科技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

五、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益活动;

七、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本会先进集体、优秀会员,扶持优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举荐;

八、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农业工程行业发展的科技成果展示会、现场会及其它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吸纳,必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自愿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被吸纳为个人会员。

1.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技师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人员,在校学生不能申请参加本会。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从事本行业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一定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农业工程事业的管理人员。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农业工程科研、开发、教学、推广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填写会员入会审查、登记表,或两名以上行业高职专家介绍;

2.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个人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1.单位自愿提出申请;

2. 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在业务活动中遇到困难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申请本会帮助解决;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请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推介会和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热心参加学会其它有关活动;

5.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6.如实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供资料

7.推荐优秀人才、单位或团体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加入本会的各类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我国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开展业务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由本会各分支机构、市州农业工程学会、团体会员和有关行业的会员按协商后的分配名额民主推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候选人条件是:在学术上或科技管理上有显著成就,学风正派,能从事本会实际工作的会员或热心支持学会工作,有组织管理才能的现职科技领导干部或学科带头人。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在任期内因退休或工作变动,履行理事职责有困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会提出增补建议,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订本会发展规划和活动计划;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审议、监督本会工作执行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

七、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检查理事权利、义务执行情况;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和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其下设办事机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下设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及下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本会业务工作和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管理。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本会理事兼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并报理事会审批后颁发聘书。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理事任期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财务资料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理事长、秘书长届中离任,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五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2012年12月2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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