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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工学院院务公开暂行规定(2007年12月修订)

发布者:gxy 浏览次数:2007 发布日期:2011/4/14 9:3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湖北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修订《华中农业大学工学院院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院务指学院及各单位在实施教学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事务及信息。
第三条 学院及各单位应履行院务公开的义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坚持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侵犯他人隐私。
第五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在院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行政主持,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学院成立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人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处理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 学院成立院务公开监督与考核小组,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工会委员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处理院务公开监督与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向学生公开的主要事项:
(一)各级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各级机构设置情况。
(二)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教师、学生与各级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四)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奖惩情况、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五)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六)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七)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向教职工公开的,除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如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办学思路、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的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院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年度党政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离任经济审计情况。
(六)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学院重大合同、协议的签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八)教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九)学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等,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师资培训政策和条件,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及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等。
(十)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学院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二)院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等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三)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四)学院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五)学院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八) 成人教育管理的效益及收入、分配等情况。
(十九)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十)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二十一)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或教职工关心并适宜公开的,或上级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院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可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学院网站上设立专门的院务公开网页;
(二)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公开栏等;
(三)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
(四)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院务,应以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五章 院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应公开的事项,学院及各单位应主动采取适当程序公布。
第十二条 按规定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院务,应在正式公布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规定公开的院务一般应在其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内容由各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负责院务公开日常工作的院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公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经院长签字确认后公开。
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人员申请公开的,可凭有效证件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应有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时间。
第十六条 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影响学院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院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院务向申请人公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各工作小组应做好院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院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
(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院务公开监督与考核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有关院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五)学代会有关院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第六章 院务公开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院务公开监督与考核小组负责院务公开的监督与考核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同时报送给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院务公开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考核与抽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院务公开监督与考核小组办公室;抽评考核由院务公开监督与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二十一条 院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一起进行,也可与民主评议行风等活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院务公开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院务公开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公开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第二十三条 隐匿或公开虚假的院务,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依据本规定申请院务公开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工学院院务公开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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