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工程学会章程

发布者:nygcxh 浏览次数:3023 发布日期:2020/12/3 10:42:18
湖北省农业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湖北省农业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名称: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HBAES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农业工程相关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团结全体会员,立足科技创新,助推农业工程事业发展,为实现湖北省乡村振兴、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华中农业大学,邮政编码为43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农业工程学科学术交流,提高学术及科技水平,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科技管理经验,加大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农业工程科学技术的创新研究、开发应用和行业科技进步; (二)普及农业工程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和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广大农业工程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开展农业工程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政府及部门的委托,承担和参与农业工程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设项目等决策咨询、论证评估、科技研发、职称评审、成果鉴定、技术推广等服务工作; (四)组织编辑出版农业工程学术研究、科普期刊及其它文集和资料,组织制作科技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道; (五)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被吸纳为个人会员。 1.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技师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从事本行业工作多年,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长期从事农业工程事业的一般管理人员。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相关活动,拥护本会章程,从事农业工程科研、开发、教学、推广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或法人企业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填报会员入会申请表; 2.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颁发个人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1.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报单位入会申请表; 2.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在业务活动中遇到困难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申请本会协助解决; 6.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有质询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请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推介会和优先提供技术咨询;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在业务活动中遇到困难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申请本会协助解决; 7.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有质询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积极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六)如实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推荐优秀人才、单位或团体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除名。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凡触犯我国刑律的会员,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开展业务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候选人条件:具备与本会业务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在学术研究、科技研发、产业服务或科技管理上有显著成就,学风正派,能积极从事本会实际工作的会员。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因退休或工作变动,履行理事职责有困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会提出增补建议,或另行协商推荐,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订本会发展规划和活动计划;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监督本会工作执行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 (七)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6人,秘书长1人。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民主选举程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八)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九)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和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其下设办事机构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秘书处及下设办事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本会业务工作和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管理。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并报理事会审批后颁发聘书。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理事会理事任期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质的兼职会计人员代管财务账目。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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